發(fā)布時間:2011-08-15 1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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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市民張霞撥打本報熱線反映,7月份剛剛被單位辭退。她在單位工作的一年時間里,單位始終沒有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對保險之類的也沒有任何解釋,當她提出要求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卻稱單位人數(shù)較多,辭退了她。
記者與張霞的原單位泰安市中齊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取得聯(lián)系,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確實曾經(jīng)有叫張霞的人在單位工作,辭退她的原因是公司人員流動量大且單位人員飽和。提起為何沒有與張霞簽訂勞動合同時,這位工作人員說:“張霞是家政公司介紹來的,所以我們沒有跟她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是家政公司的人跟她簽訂勞動合同,這事跟我們沒有關系�!�
記者隨后致電給張霞介紹工作的微笑家政公司,工作人員以記者打錯電話為由匆忙掛掉了。張霞說:“家政公司也沒有跟我簽訂合同,我的工資一直都是泰安市中齊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負責發(fā)放的,如果他們都推脫的話,我會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
山東天東律師事務所杜紅波律師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