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7-28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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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穎是遼寧一所大學的大四學生,去年十月份來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實習客服。想到當下就業(yè)之難,她和她的同學在實習期間一直很勤奮敬業(yè)。可老板或許抓住了她們的心理,每天派給她們的工作量相當大,根本干不完。為此,她們幾乎是天天加班約1至3個小時。有時雙休日也得加班。當她們主張加班費時,老板回答說:本來是8小時的工作量,是因為你們沒經驗,又不能吃苦,不得不加班完成,這不應屬于加班。劉穎她們都覺得很委屈,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護嗎?不應有加班費嗎?
以完成工作量為理由,來促使實習生不得不在8個小時后繼續(xù)加班工作,實質是一種變換手段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正常安排加班并沒有什么兩樣,可以明確地說,是一種違法行為。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組織安排學生實習,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huán)境。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
對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的違法行為,實習學生可采取下列辦法解決。一是請求學校與企業(yè)協(xié)商解決;二是向當?shù)貏趧有姓芾聿块T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請求這些職能部門依法制止并對其給予相應的處罰。三是主張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費。因為《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8條關于“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的規(guī)定,延長勞動時間理所當然應獲取相應的“合理的實習報酬”。
3、實習期間受傷害誰來賠償?
王穎是某職專酒店管理專業(yè)學生,畢業(yè)前,被學校安排在某酒店實習。因對所使用的多功能壓面機設備操作不熟練,匆忙時忘記基本操作程序,在進行軋面機操作時,王穎將正在運轉的軋面機上的防護網拉開,右手進入軋面機送面時,被軋面機碾傷,造成右手皮膚剝脫傷并血管神經肌腱損傷,為此花去住院醫(yī)療費15000余元,經法醫(yī)鑒定,被確診為9級傷殘。當她找到學院及酒店要求損害賠償時,酒店認為王穎的傷害完全是自己違規(guī)操作造成的,她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酒店只能承擔次要責任;而學校則認為沒有責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依據(jù)相關法律,該酒店、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王穎自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勞動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要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具體事宜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xié)商辦理。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二款規(guī)定:因學校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上述規(guī)定,酒店與學校存在的共同錯誤有兩方面:一是未“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在安全教育與實際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與過錯。
作為實習單位的酒店,負有對實習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相關培訓的義務,并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以保障其人身安全。酒店雖然進行了實習培訓,但其對軋面機具體操作沒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對此安全隱患仍負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因該酒店未盡到相關義務,對王穎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的責任在于:實習是該學院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學院對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安全仍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學院在學生進入實習單位后,并未針對每位實習學生所從事的具體操作進一步強調安全注意事項,負有疏于管理的責任,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王穎對其違規(guī)操作行為可能產生的危險應有預見能力,對此也應承擔一定責任。